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3]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二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馈。
附: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2011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总计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
五、建筑业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八、批发和零售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六、教育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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