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具体数额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和护理费等费用。其中医疗费是指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应该以所在地进行治疗的医院的诊断的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的单据或者是病历认定。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法医进行鉴定。误工费指的是受害人误工的日期,应该按照其实际的损害程度、恢复的情况并根据法医的鉴定或是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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