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上午,在吉林省长岭县人民医院的一间病房内,55岁的段某峰拿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望着病床上毫无知觉的女儿段某某流下了热泪。她才21岁,只因为一次腿部骨折手术就成了植物人,腹中的胎儿也流产了。一位前来就医的患者发出这样的叹息。据悉,在这份终审判决书中,201万元的判决结果创下了吉林省医疗损害赔偿的最高纪录。
2006年9月5日,段某某因车祸造成左腿骨折,被送到长岭县医院进行救治,手术后成了植物人。段某峰认为,该医院对此应负全部责任,因此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长岭县医院给付医疗损害赔偿220万元。
长岭县法院审理查明,段某某因车祸造成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住进长岭县人民医院。当日下午,县医院骨外科对段某某进行了近10个小时的手术治疗,在治疗期间其腹中胎儿流产。事情发生后,长岭县医院向松原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8年12月16日,松原市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为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植物人状态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长岭县人民法院认为,长岭县医院在医治段某某的过程中,由于治疗抢救措施不当,造成医疗技术事故,对此应负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审判令长岭县医院赔偿段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89849.67元。一审判决后,段某某的家属不服,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赔偿标准过低、遗漏赔偿项目及胎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应予保护为由,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松民一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长岭县医院赔偿段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合计2012710.63元。目前,该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副处长郭某某表示,201万多元的医疗损害赔偿创下了吉林省的最高纪录,原因是随着年平均工资的增加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在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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