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裁决一经依法交付,即具有执行效力。房屋拆迁当事人未自觉履行房屋拆迁裁定规定的房屋拆迁裁定期限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法律没有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期限。法律规定,执行人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解释对申请执行拆迁纠纷裁定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的期限,行政赔偿判决、行政赔偿调解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发生行政行为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房屋拆迁裁定书》虽然也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它毕竟规定了具体的履行期限。因此,我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裁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拆迁较为合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司法程序距离房屋拆迁裁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远远超过180天。是否应当在房屋拆迁裁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我认为他们应该提出申请。一方面,我们相信人民法院会妥善处理。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拒绝执行”与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区别。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需要完善。因此,无论拆迁当事人是否已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拆迁当事人在本法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房屋拆迁裁决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拆迁,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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