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哺乳期强行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补偿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应按照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雇员在哺乳期被迫终止劳动合同,他/她可以获得每年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他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一)有《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女职工在孕期、分娩期、哺乳期不得减少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帮助和补偿
(四)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满、怀孕、分娩和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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