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区别对待。对建立劳动关系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曾经通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并限定配合签订的最后期限,如员工未能遵从,用人单位应当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对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员工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依然拒签,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证据,果断将其解聘,并承担自劳动关系开始后一个月起至解聘时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损失就会越来越大。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一个月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劳动者借不签劳动合同之机,获取二倍工资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企业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明确了员工在一个月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一是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不签书面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
二是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企业应该支付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相应的劳动报酬。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自己没有可以向公司索要,如果公司不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存在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只需要支付员工实际工作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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