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协议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时间:2023-03-15 10:10:39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兼职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兼职,通常以小时计酬,实际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可要求签署劳动合同,也能订立口头协议。做兼职的劳动者,签署了兼职劳动合同,合同中就会约定劳动岗位和劳动时间,薪酬福利和违约金等重要内容,兼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是有效的。

一、兼职人员劳动法规定保护条例

兼职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兼职合同既然也是一种合同的类型,那么就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很多的人在不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下是会与其他的单位签订兼职合同的,该合同中必须要约定好薪酬福利、上班的时间以及违约金等重要内容。

二、非全日制超时用工要怎么办

1、兼职工作,在《劳动合同法》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时间每天不能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能超过24小时。超过上述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建议正式劳动关系,不得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公司在辞退兼职员工时应该注意什么

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关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兼职,就不具有适用该条款的事实基础。第二,确定员工具有兼职行为,并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角度考虑,“严重后果”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兼职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第三,存在兼职行为,但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可以给劳动者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该期限内提交停止兼职工作的证明,如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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