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没成立业委会,与你公开公共收益没有多大关系,每个业主都有权利知晓小区的公共收益收支和广告收支。因为楼盘的权力权、收益权、处分权在于业主,而不在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过是利用全体业主的公共建筑物、场地场所、设备设施、空间来进行经营而已,这个钱本身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过在经营这些公共收益的时候,可以考虑到去除经营成本,然后公示收入和开支,最后剩余剩多少。物业公司竞争非常激烈,如果早一点公示,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增加了业主的信任感,第二,给自己的物业服务合同增加了砝码,不要等到业主开始闹了才公示,那个时候也许很晚了,距离物业公司退场也许不远了,所以强烈建议你珍惜现在的物业管理权,赶紧公示,给全体业主一个交代,让大家对你们物业公司称道、点赞,这也是以后物业公司生存的重要措施之一。
业主公开批业主委员会不构成名誉侵害
不满业主工作,通过张贴公开信的方式进行批评是否侵犯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呢?本文案例法官作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判决。
主任以名誉侵权起诉被驳回
因不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位业主以张贴公开信的方式,对业委会主任进行了批评,并呼吁改组业委会。此举惹恼了业委会主任,她在起诉时认为,业主的公开信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要求被告3位业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近日,闵行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业主张贴公开信是行使监督权的体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业主散发传单侵犯名誉
今年7月间,张某等3位业主在闵行区一住宅小区多处张贴公开信,对业主委员会主任陈女士的工作作风表示不满,认为她独断专横,一意孤行,严重违反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应该主动引咎辞职,并呼吁改组现在的业委会。
陈女士是闵行区一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她认为业主张先生等3人以张贴传单的形式,已造成自己名誉被侵,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等3人停止对自己名誉权的非法侵害,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害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案件诉讼费由张先生等3人承担的诉请。陈女士称,2010年7月22日上午,张先生等3人在小区多处张贴传单,诽谤自己及家庭。同年7月25日,又在小区多处张贴诽谤传单,当有关部门派员制止时,张先生等人抗拒并辱骂。但张先生等3人不同意诉讼请求。辩称张贴的是公开信,并非传单。公开信对陈女士没有造成影响,根本没有诽谤其家庭。内容主要是讲业委会发生变化,目的是为了将小区业委会发生的变化以及业委会在这段时间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告知大家。陈女士应该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陈女士此举的完全是借助打官司以达到限制小区业主监督业委会工作的目的,这是对小区业主监督权的侵犯。
经检查小区工作做得很好
随后,陈女士将3位业主告上法庭,认为业委会的工作做得很好,被告3人虚构事实,并在张贴的公开信中对她家庭进行了诽谤,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经查明,第一封公开信的内容主要如下述。业委会副主任和老委员两人提出辞职,在小区传开引起哗然。探其原因主要有两,一是对主任陈女士的工作作风,让人难以承受。陈女士严重违反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组织原则一人说了算。二是某委员长期缺席业委会会务,委托其高龄老父替代,致业委会形成畸怪组织。纵观小区会所装修,原会所的桌子、椅子的处置,电梯换地面等事项都是陈主任说了算,听不得其他委员的意见。其结果引起众业主的大为不满,要究责。业委会8个月的历程,我们对陈主任近距离接触,听其言、观其行,她的所作所为,为人不齿。其小家搞不好,业委会也搞到散架解体。我们对小区的业主权益,文明和谐社区前景堪忧。业委会应给全体业主对所发生的事情作出书面解答。陈女士作为主要负责人,面对这种局面稍有责任性,该主动引咎辞职。为此,我们强烈呼吁改组现在的业委会,让它正常健康运作起来。第二封公开信所反映的问题与第一封信相似,其中使用了陈女士独断专横,一意孤行,不可理喻的工作作风等语言。2封公开信分两次张贴在小区内,每次1封,每次张贴时间约半天左右。在法庭审理中,陈女士陈述道,公开信张贴后,上级行政部门来检查过工作,结论是业委会的工作做得很好。
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3人以公开信的方式,表达对业委会工作以及陈女士工作方式的不同意见,是业主对业委会的工作行使监督权的体现,虽然其中有些用语较为偏激,但尚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害,但被告3人在公开信中的用语确有不当,鉴于此,酌定双方分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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