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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可以动用公共收益吗

2024-05-03 2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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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物业小区的经营性收入应当归属全体业主所有。鉴于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财产,业主对该等公摊面积具有使用权及收益权。 物业管理机构在利用共有部分获取收益时,应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将剩余收入交予全体业主公平分配。若争议事项牵涉到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们可借助业委会平台,与可能侵害其权益的相关方(如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特定大大小小的业主以及政府部门等)展开谈判和协商,以寻求公正且有效的方式解决业主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n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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