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不可以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分配。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具体由谁支配需要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
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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