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预告解除
时间:2023-03-19 16:32:39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什么是劳动者的预告解除

1、单方预告解除权的法律依据,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通知之日起经过30日(试用期经过3日),劳动合同即为解除,而无须用人单位同意。

其中的30日与3日之规定,即为单方解除权行使的预告期,劳动者须遵守该预告期。所谓无过错,是指对被解除权人即用人单位而言,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否则,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之责任。该规定主要是出于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考量而设定。

2、行使要件:劳动者行使该解除权,应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预告期与书面通知形式规定,即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届时即发生解除之效果。

3、法律后果:使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通常不产生经济补偿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约定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条款的除外。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辞而别,解除劳动合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关手续:

1、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企业提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3、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因被辞退或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外,企业应当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

5、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和填写职工《劳动手册》,交由本人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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