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步骤
时间:2023-07-12 09:25:10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1、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2、要以书面形式通知;3、要注意是否有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存在;等等。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登记与预售登记的比较

(一)预售登记制度

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也有相应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期房买卖进行登记备案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期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二)预售登记与预告登记的比较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预售登记仅仅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一种合同的登记备案,而预告登记是对权利人主张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售登记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预告登记保全的是权利人的请求权。

第二,申请主体不同。根据预告登记理论,其申请主体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时物权人。而在预售登记实践中,申请人大多为预售人,而同时其又是预售登记的义务人。

第三,法律依据不同。目前仍有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强制预售房屋进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体现出预售登记具有较强的行政性质。而预告登记体现为登记权利人依据私法行使权利的行为。

第四,效力体现不同。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与破产保护的效力等。而我国对预售登记仅有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并没有对登记效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第五,具体规定不同。以登记的消灭为例,预告登记由于一些特定事由的出现而消灭,不会永远存续。而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规章并未规定预售登记的消灭,致使预售登记存续的时间非常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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