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计算春节期间因病停工的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根据疫情影响可能出现困难在生产经营中,应当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岗、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的岗位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期限内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
员工提供正常劳动超过一个工资周期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一般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有的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因疫情在法定期限内难以审理的,可以相应延长审理期限。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对因病不能按时复工的员工如何支付工资。对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感染新冠状病毒者,由于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分娩。企业既要重视正常劳动,又要重视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员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由于疫情的防控,许多地区采取了暂停公共交通的控制措施,员工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建议企业以员工申请和企业安排的形式引导员工休年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年假结束后,企业可协商引导员工休事假,并按企业规定享受事假和规章制度。如有异议,可采取以下方式:
①安排待岗,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
②此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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