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性质分析】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月薪、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年终奖金等。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列由用人单位负担或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不计入工资:
(1)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护费
(3)福利费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
(5)计划生育成本
(6)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劳动者实际提供的报酬,它与劳动密切相关,因劳动而得到。与劳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不应纳入工资范围,包括对方获得的物质利益
[对“双倍工资”立法目的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立法的目的是促进用人单位积极履行劳动合同签订义务,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支付相应的违法成本,这显然具有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性质。本案中的双倍工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且索赔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作为一般民事纠纷受理,“则诉讼时效为两年,不得通过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劳动报酬,可以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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