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第3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照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这就是说,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程序性规定,如征求工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审批时限内做出决定等等,而只能按照《劳动法》及相关劳动规章和政策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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