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改变职工发生工伤的事实,即已认定工伤,就不能因此而免除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被鉴定为一到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所以一般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
律师补充:
工伤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不是工人主观上故意受伤,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工人的工伤赔偿。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职工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并不包括工伤职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工伤职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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