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近日在北大举行的一个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官员证实了这一说法,许多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也认为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偏低。(5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质,是政府对劳动力价格进行管制。如果从纯粹经济学角度看,政府出面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最优的做法,因为人为干预劳动力市场,有可能扭曲市场的配置功能。既然如此,不少国家为何还要实行这个政策呢?原因在于为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也就是说,最低工资制有其存在的理由,但这项政策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劳资关系。在就业矛盾十分突出的大背景下,最低工资制的硬伤,在于它的一刀切,忽视了市场需求的千变万化,操作不当,不仅不能保护弱势群体,还可能造成失业率上升。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技术问题。不过,在原则层面,我国劳动法已制定了基本框架,如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以及地区间经济差异等。在目前条件下,我以为,最低工资标准应是微调,不能大动。且不说国际通用标准只是一个参考数据,不能机械引用,从保障绝大多数守法企业利益和绝大多数农民工就业出发,政府也不宜过多强行提高或降低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舆论对最低工资制的意见,其出发点多是从维护劳工权益角度出发,而少宏观地思考问题。任职于国际劳工组织的韩裔学者李昌微近日在接受国内媒体访问时指出,政府、企业以及雇员之间的三方协调是保护劳工利益的最好方法———一味提高或降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切中要害,与其花大量心思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技术层面上,不如下大力气帮助工人提高集体谈判能力,增强他们与资方博弈的能力,这才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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