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双重劳动关系有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就是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法律把是否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这个权力交给了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认可这个事实,就可以招用且不违法,如果用人单位不准许,则可以不用。如果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行为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影响,用人单位则可以正常使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再次证明,法律是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的。
【双重劳动关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问题。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予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用人单位权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源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生产指挥权,既然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所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获得了一定范围劳动者的劳动使用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予以完成。
(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
(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上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合法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的权利。
(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为了保证劳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这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者的职业要求。当然,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7)其他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平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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