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中暑能否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了由身体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中的“中暑”。因此,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性中暑,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中暑应视为工伤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发生职业性中暑,员工必须到职业病预防诊断机构确认。综合性医院没有职业病的最终诊断权。高温作业人员发生中暑,必须经职业病预防诊断机构确认为中暑,方可认定为职业病。因此,职工中暑后最好到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治疗
在职工被认定为职业性中暑工伤后,如果其所在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足额支付职工的医疗、康复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工资福利费;企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上述福利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缴纳相关费用的,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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