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制定程序中虽然有职工参与的环节,但还是由单位行政最后决定和公布,职工并非制定主体;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都是劳动关系当事人或其团体的双方法律行为。
2、内部劳动规则所规定的是全体职工的共同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只是单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3、内部劳动规则与集体合同在内容上虽然有交叉,但各有侧重。前者侧重于规定在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中职工和单位行政双方的职责,也即劳动行为规则和用工行为规则;后者则侧重于规定本单位范围内的最低劳动标准。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有的国家和地区称雇佣规则、工作规则或从业规则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理解此要领需明确下述要点:
1、它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内部劳动规则以用人单位为制定主体,以公开和正式的用人单位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只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因而,它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既不同于法规和政策,也不同于社会团体规章。
2、它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内部劳动规则的高速对象是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相互间的关系,即是说,它所规范的行为是作为劳动过程必要组成部分的劳动行为和用人行为。因而,它在本单位范围内,既约束全体职工,又约束单位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但是,它对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约束只限于劳动过程,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凡是关于劳动过程之外事项的规定,都不属于内部劳动规则。
3、它是用工自主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制定和实施内部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在其自主权限内用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简言之,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形式和手段。职工作为劳动过程的要素和主体,既有权参与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又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内部劳动规则实行监督,这是职工民主管理权的重要内容。因而,内部劳动规则是具有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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