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月
折算日工资为69.43元,折算小时工资为8.68元;
2、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
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包括:
1、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不包括: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如用人单位把“包吃包住”作为企业的一项福利制度,则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其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亦不受影响。如果将来企业因经营等其他原因需要劳动者承担一定的吃住费用的,双方可协商一致办理。
2.企业已明确劳动者在企业吃住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且双方协商一致该费用在发工资的时候一并扣除的,那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假设劳动者领取最低工资1510元/月,吃住费用是210元,双方协商一致该费用在发工资时一并扣除,那么该劳动者领到手的工资是1300元。这种情况并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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