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业病人提供应有的保障
时间:2023-07-04 16:31:34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人需细致化保障

以往的治理经验甚至表明,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精细化与否,往往构成国家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施的关键。

从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从云南水富怪病到深圳农民工尘肺,此起彼伏的职业病维权事件,凸显出我国职业病防治之困。在这种背景中,《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次提交审议,更加引人关注。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无疑应把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草案强化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拟规定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这有助于化解法律判断标准之外的职业病人的生存困境,体现出立法对职业病人权益的细致化保障。

生活中,劳动者患职业病后诊断难、维权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他们不仅遭受着工作导致的病痛折磨,而且还忍受着合法权益难受保护的不公。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农民工以临时工、季节工等身份代替正式职工从事职业危害严重的工作,他们流动性大,多工作在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不固定,缺乏相应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职业病防范常识,很少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当病情得到诊断时,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

着眼于这种特殊背景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草案就未确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作出规定,以强化政府社会救助义务的方式,实现对其的帮助和关怀,不失为民生立法的价值体现。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一个条款的增加,能否在普遍意义上为广大边缘性的职业病人提供权益保障推而言之,一部宏观层面法律的修改,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困局呢

无论是就未确定劳动关系职业病人的救助,还是职业病人的权益保障,都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国家层面的立法至多只能提供抽象化的指引,诸如对用人单位防治责任的规范,对行政机关执法监管的强化,抑或是对地方政府救助义务的设定,在具体的操作上都有待于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细化和延伸。以往的治理经验甚至表明,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精细化与否,往往构成国家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施的关键。

例如,根据现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只有纳入该目录的疾病才能被诊断为职业病。而关于未确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救助申请的具体条件等,也都有待于地方立法的细化。

所以,在推动指引性立法的同时,更应关注制约维权末端的细节性立法,在具体操作环节确立起企业的防治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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