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可见,依法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就是说,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应视为参加了正常劳动,单位不得扣除其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劳动者按照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这种活动对国家和社会都是有益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应视为正常生产劳动而支付工资。因此,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出庭作证期间的工资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当然,这里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企业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外另行发放的其他报酬。
可以这样说,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还是一意孤行的克扣出庭作证的劳动者的工资,便是在违法犯罪。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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