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有很多种,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挪用公款案、挪用资金案中,最重要的证据是账务证明。账册记载资金的出入、流向,可以直接指明单位的多少资金,何时经过何人从账户中被转到何处何人手中(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挪用资金罪基本证据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1.主体方面应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工作单位、单位性质、部门、职务、职权及获得职务、职权的具体时间等。2.在主观方面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有归还的打算等;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讯问犯罪预谋的过等等。3.在犯罪客观方面应查清:具体实施挪用行为的时间、金额、次数、参与人等;所挪用公款的来源及性质;挪用的具体手法;挪用的公款形式----现金、有价证券等以及是人民币还是外币;所挪用公款的去向、用途及实际挪用周期;是否有归还本息的准备或事实;挪用公款的归还情况;等等。
(二).证人证言询问有关知情人,询问内容应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大致应包含: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涉案款物的性质及所有权情况;挪用公款的时间、次数、形式、总额及挪用的手段;所挪用款物的本息归还情况;单位帐务处理情况及挪用人的隐瞒、欺骗情况;发现犯罪行为的时间、原因等详细情况;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等等。
(三)物证应全面收集与本案有关的物证。
(四)书证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应包含身份证、户籍本、个人档案登记表中的履历表、任命书、职权证明等;被挪用款物单位的性质、营业执照等;证明公款性质的书证;证明公款是特定款物的书证;涉案单位相关时期的会计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其他有关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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