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询问相关知情人,询问内容应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确认,大致包括:
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职务实施犯罪行为;
3、涉案款物的性质和所有权;
4、挪用公款的时间、次数、形式、总额和手段;
5、挪用款物的本息归还;
6、单位账务处理及挪用人的隐瞒、欺骗;
7、发现犯罪行为的时间、原因等
8、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二、物证;
三、书证。
怎样区分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
一是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挪用资金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用。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及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资金。
三是犯罪的客体不尽相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间接侵犯了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直接侵犯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四是客观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产挪作他用。因其主观上准备归还,故一般不采取涂改帐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虚假手段,而职务侵占罪的手段由于职务不同、作案条件不同及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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