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4-03 14:01:12 1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还不是很完善,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整,各个地方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导致许多地方还处于比较混乱的阶段,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昧良心的故意损害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交易不公平,大部分的风险是由消费者承担的,最后容易出现购房者被迫接受房屋或者无处维权的地步。

商品房预售的面积和价格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与实际的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有出入的情况,预售商品房从动工到竣工、验收,这期间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可能会导致购房人所购置的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有所变化,由此也会导致价格的变化。同样,由于买期房交房日期较长,期间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是必然的,而开发商从交房前到交房这段期间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将房地产价格提高,这样就会导致价格方面的纠纷,或者还有其他原

因导致价格或者面积产生更多纠纷,这些都是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和法律纠纷。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要研究商品房预售我们首先应当知道什么是商品房,商品房是指由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也就是说,商品房必须是进入流通和交换领域的房屋。商品房的买卖按其买卖方式、性质,大体上可以分为现房买卖和期房买卖两种形式,其中的期房买卖就是本文所谈到的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形式。商品房预售方式首创于香港,香港立信置业公司于1954年最先推出楼宇分层售卖,分期付款。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大投资者,如落英片片坠落,故商品房预售又被称为卖楼花。

二、关于商品房定金的问题

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但应在开发企业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才能执行关于定金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定金不退,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所谓房产取得合法的销售证件,也就是说该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简言之,对于期房,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人的定金。作为消费者必须搞清楚开发商是否有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合法销售证件的条件下,开发商如果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则买受人认购时交纳的只为保留金,客户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金如数退还,对客户的约束力较小。有的开发商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会收取客户的定金,这是不合法的。如果客户选择了购买该套房产并签订合同,那就不存在问题;如果客户不想买了,即使收据上写的是定金,从法律意义上讲开发商也应退还。同时作为买受人,应该区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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