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资薪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不同人员的工资薪金列支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3、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等资料。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4、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支出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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