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确认著名商品需要提供一系列资料,包括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证明、最早和连续使用证明、相关公众对商品知晓程度证明、商品产量、销量、销售额、利润和在市场上销售的时间、地点和市场份额证明、商品宣传资金的投入、持续时间以及广告投放量、地理范围证明、行政机关认可的获奖证明、商品质量合格或具有优质质量证明以及商品受到其他法律保护的证明。这些资料可以帮助确认商品是否符合著名商品的定义。
依据相关规定,确认著名商品需要以下资料:
1.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证明;
2.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的最早和连续使用证明;
3.相关公众对商品知晓程度证明;
4.商品产量、销量、销售额、利润和在市场上销售的时间、地点和市场份额证明;
5.商品宣传资金的投入、持续时间以及广告投放量、地理范围证明;
6.行政机关认可的获奖证明;
7.商品质量合格或具有优质质量证明;
8.商品受到其他法律保护的证明。
商 品 特 有 证 明 需 提 供 哪 些 ?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需要提供商品特有的证明。这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质量认证标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FDA)认定的质量认证标志,如“CCC”、“CQC”等,表示商品经过认证,符合我国相关的质量标准。
2. 产品合格证:由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质量合格,具备销售合格资格的证明。
3. 产品认证证书:由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符合特定标准、具备安全、质量、性能等保证的证明。例如,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证书。
4. 检测报告:证明商品符合特定标准、具有特定性能的证明。如,进口商品需要提供商检合格证明。
5. 生产许可证:证明商品生产厂家具有生产资质,能够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商品的证明。
6. 其他证明:根据商品特性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如商品产地、品牌、设计专利等。
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上述证明,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商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需要提供商品特有的证明。这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证明。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明,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商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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