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但由于公司技术人员较多,工资成本所占比重较大,而且有越来越大的趋势(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2004年10月,该公司总经理就工资问题向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专家进行了咨询。经沟通,税务专家了解到兴隆公司的工资支出存在如下特点:其一,公司目前和未来几年都将处于稳健发展状态,工资支出额度较稳定;其二,公司目前实行的是计税工资制,每月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800元;其三,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数额较大。根据以上情况,专家建议对工资计提方法进行调整,将计税工资制度改为“工效挂钩”制度。这个建议得到公司决策层的认可,随即向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随后,劳动部门对该公司往年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了审核和调整。确定兴隆公司2004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62万元;明确以实现的利税为工效挂钩的考核指标,审核确定公司前3年的平均利税合计为440万元;公司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为1∶0.75(即经济效益指标较核定基数每增长1%,工资总额则增长0.75%;经济效益指标较核定基数每下降1%,工资总额基数则减少0.75%。)。
在专家指导下,2004年底兴隆公司对本公司的工资成本情况进行了结算:2004年度公司职工平均人数为195.6人,当年完成利税为460万元,比2003年度新增利税20万元,因此:可新增效益工资=浮动比例×工资总额基数×新增利税÷利税基数=0.75×362万×20÷440=12.34(万元);2004年度允许计提的挂钩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362+12.34=374.34(万元)。
经计算发现,2004年度允许计提的挂钩工资符合企业所得税“两低于”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是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则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为:187.776万元(195.6人×800元/人×12);实行“工效挂钩”,公司可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为374.34万元,两者相比多扣除186.564万元(374.34-187.776),相应地节约税收成本61.56万元(186.564×33%)。由此可见,利用“工效挂钩”的分配方式可解决工资不断增长而计税工资不变的矛盾,而大大降低税收成本。
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方法以后,当地政府对兴隆公司进一步强化管理,该市规定2005年将实现利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作为“工效挂钩”考核的主要指标。有关部门给兴隆公司2005年度核定的实现利税基数为400万元、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为600万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100%。
但是,由于市场的原因,主要原料铜的价格却大幅上升,另外2005年兴隆公司加大了新产品开发的力度,开发成本进一步增加,到年底,兴隆公司实现账面利税总额仅为200万元,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资600万元。这样一来,兴隆公司的工资总额基数大于实现利税基数,属于倒挂企业。而该市规定倒挂企业应提工资总额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毛实现利税+工资总额基数-实现利税基数)×0.5;毛实现利税为当年实际实现利税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之和。如果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兴隆公司2005年度应提工资总额500万元[(200+600+600-400)×0.5],与实际相比工资超支100万元(600-500)。按照该市的相关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不允许超支,如超支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对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样的局面是兴隆公司决策者所没有想到的。难道超支的100万元工资面临的命运,只能是进行纳税调整并接受处罚?无奈之下,公司的总经理又想到了税务专家。他们再次向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请教。当听了公司领导的介绍以后,税务专家认为,如果还是仅凭公司人士的介绍和有关资料,无法给予解决问题的方案。专家提出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作综合性分析,才能找到一个满意的方法。于是兴隆公司与税务专家签署了综合咨询协议,并于2006年3月12日到公司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税务专家考虑到,工资已发放到每个职工手里,不可能再让职工退回来,若想600万元的工资总额能据实列支,必须再实现200万元的利税。税务专家对公司2005年的账务进行了详细研究,发现该结转的收入都已经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了结转,当年再也没有增加利税的因素。但随后,税务专家在全面的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兴隆公司2005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期末余额为4500万元,但是利润表上没有投资收益;具体分析6家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情况,长期投资的数量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的比例在21%~36%之间,全部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没有收到投资利润。于是,专家建议兴隆公司在2005年度将长期投资由成本法核算变更为权益法核算,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在征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后,兴隆公司财务人员迅速整理索取被投资单位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经汇总被投资单位2005年度共实现净利润700万元,用权益法核算可以确认230万元的投资收益(在此不考虑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调整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过以上筹划,兴隆公司2005年度实际实现利税430万元,超额完成了有关部门核定的400万元的利税基数,使企业超支的100万元工资既能够税前扣除,又避免了有关部门对企业及法人的处罚,可谓一举两得。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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