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其特点包括产生条件具有特殊性、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以及规定了其他竞业禁止。产生条件具有特殊性指的是竞业禁止规定只能由法律或当事人约定;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指的是竞业禁止仅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员;而规定了其他竞业禁止则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司法的竞业禁止特点包括:
1.产生条件具有特殊性,即竞业禁止规定只能由法律或当事人约定;
2.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即竞业禁止仅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员;
3.公司法还规定了其他竞业禁止特点。
公 司 法 如 何 界 定 竞 业 禁 止 适 用 对 象 ?
竞业禁止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不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条款的具体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用人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竞业禁止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规定,其特点包括产生条件具有特殊性、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以及具体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等。同时,竞业禁止条款的具体范围也有明确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和公司的竞争优势,同时保护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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