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群体,拖欠农民工问题已近两年来一直是社会的顽症,尤其是到每年的年底这类纠纷愈来愈多,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由于我国现行的律、法规又远滞后于审判实践的发展需要,鉴于这种情况,笔者针对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实践中碰到的有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有所帮助。
一、诉讼前置问题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酷似,且有许多案件与劳动争议绞织在一起,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需考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有人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属于劳动争议,因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有工资纠纷,对农民工工资凡未经仲裁法院一律不受理。笔者认为,1993年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第二条、第(二)项中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劳动者是一个打工者,非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工资争议,而实质上是一种以劳动力的付出而应得的报酬或价值。是老板与农民工之间形成的一种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追索拖欠工资法院可直接受理。
二、农民工举证难问题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对农民工来说成了一道难以愈越的障碍,往往也成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题。
农民进城打工,有许多是通过相互介绍、上门找工做,由于劳务市场供求比例严重失调。农民工找工难,不免出现饥不择食的状况,加上多数是文化偏低,处在农村人纯朴、诚信环境中出来的,是以心比心相信老板不会克扣他们的血汗钱,所以许多人并没有用工合同、工码单、欠据等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些老板正是利用他们的弱点故意不给农民工留下任何杷柄拖欠工资就有恃无恐,想给多少就多少任其施舍。
针对这种情况,有人提出采取举证倒置即如果民工举报工资拖欠,只要老板拿不出不欠资证据,就必须接受事实(注1)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弱势群体依法行使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进行,第七条规定,法院进行分配举证责任,农民工也必须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如在什么地方做工,有没有人证,物证(工作证、经手票据等)如果一昧地强调举证倒置对于民工过于迁就,就会使他们怠于收集证据,对于老板过于严格,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平等性,对于事实上形成劳务关系而老板有意识地逃避法律的,举证责任由老板承担,这样较为合理。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农民工无担保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是保证实现农民工追讨的关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农民工由于本身处于靠打工工资为谋生手段,诉讼大多数在背井离乡的异地进行,如果一定要求在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提供担保,势必使绝大多数农民工无法申请或被驳回。笔者认为,民诉法中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并非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在当事人没有担保的发问下以采取,这不仅体现了司法民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支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应当晋升格认真,不出现差错。
四、诉讼成本与农民工承受问题
诉讼成本问题始终是影响人们诉讼积极性的因素,许多被不法行为侵害的人们,在忍气吞声中或采取过激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也是一样,这类纠纷容易引起群体上访,找老板算帐,不仅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且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打官司需要时间,对于以打工为生活来源农民工来说,浪费时间是对其生存的一种威胁。本身拿不倒工资难以维持生活的发问下,诉讼期间生活费都无法支付。打官司还需要各种费用,为胜诉请律师需要费用,法院要缴诉讼费,请证人出庭要付工资。七除八除,赢了官司输了钱,雪上加霜。即使赢了官司,执行又要时间等待,难保能拿到钱。
法院在审理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当减、缓、免,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建议多适用简易程序,简化手续。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打官司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同时对一些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支付迟延金,标准为银行利率的二倍以上四倍以下,对一些恶意拖欠者,有非法占有故意,经多次催收拒不给付数额较大的,应以侵占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注(1):张涛:《维权推行举证倒置让农民工不再吃哑吧亏》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钟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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