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试用期后,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的《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公司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约。本案中,物业公司在今年7月初,以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作出解约决定,这是违法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这份劳动合同。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赔偿金,具体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单位在员工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否需要赔偿
单位在员工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需要赔偿的。试用期不满六个月的,公司决定辞退员工时,要补偿员工半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你在这家公司实习了一个月、两个月或者六个月,只要公司辞退你,都应当赔偿你半个月的工资。试用期员工也是享受和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的。但如果员工因不符合用工条件在试用期被辞退的,没有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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