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拨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罚款
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提出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可以向被诉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通报该行政机关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况,并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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