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形
(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三)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效力的发生不以登记为要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见,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形才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具体如下: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已有明确规定,国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国地大物博,所有国家自然资源登记比较麻烦,也容易疏漏,也可能不断在变化。若国家自然资源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必然会为他人侵占国家自然资源带来可乘之机。因此,民法典对国家自然资源未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三、不动产登记怎么办理
(一)填写并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这个可以到当地房管局办理窗口填写或者从当地房管局网上下载表样填写。
(二)提供购房合同,提供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及房屋平面图,这个可以向房产公司索取,如果还未办理初始登记证则可以提交商品房销售证明及用地分列表。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对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契税完税凭证。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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