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劳动者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未明确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虽明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但未明确具体支付标准的,若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竞业限制条款,则可以认为该条款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该竞业限制条款,即使该条款未明确经济补偿或具体支付标准,该条款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劳动者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未明确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虽明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但未明确具体支付标准的,若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竞业限制条款,则可以认为该条款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劳 动 合 同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效 力 认 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平衡劳动者权益。在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从事与原岗位相同的工作的条款。
根据司法实践,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应明确,且不得超过2年。若期限不明确,则依通常理解予以认定。
2.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条款有效。
5.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条款有效。
总之,在判断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效力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方面。在判断其效力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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