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于产假天数,一般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广东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生育奖励假80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98天+30天(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生育假30天(原先的30天晚育假改为生育假;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以上便是劳动法产假工资相关规定,不过因为各个省份的规定有所不同,所以要按照各地的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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