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时间:2023-06-04 15:14:55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问:

关于产假的规定有哪些?

答:

关于产假的规定包括: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地方规定延长的产假或生育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时删除了对应晚婚、晚育的产假奖励规定。遵循这一原则,部分省市已相继修订并发布了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比如,修订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湖北、广东等省份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产假规定与上海相同。各地企业需留意当地相关政策的修订及其中的具体规定。

考虑到女职工在怀孕后期、产后一段时间需要休息,《劳动法》第60条、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范了产假待遇,产假从90天延长至98天,明确了女职工流产产假和产假期间待遇、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等,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参考法规:

《劳动法》第62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3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操作提示:

1.由于法律规定产假可以从产前15天开始休息,但企业无法判断产前15天从何时起算,因此可以要求女工休产假前提供医院的预产期证明。

2.企业应注意要求女工在给企业的产假申请中写明产假的起始日与终止日。

3.企业如果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有关女性产假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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