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金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80号农资大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长沙市天心区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派出所榔梨镇金托村方家大屋组516号,现在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三湘大市场C10栋5号。
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金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金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周某某责令其返还不当得利75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湖南金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戴建林与周剑武之间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周剑武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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