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甬民四初字第92号
原告方xx,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某某镇某某池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全康,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耀军,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市新浦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42岁,该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慈溪市某某新村综合一号楼4xx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某某,北京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xx于1999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双桶洗衣机的发明专利,于2002年11月20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99121835.3。该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双桶洗衣机,包括上框、波轮、减速部件、机座等,其特征在于所述双桶洗衣机的外壳、洗涤桶和脱水桶为一体化注塑的整体式桶体,所述桶体为外凸四角圆弧、四边弧形、大小圆弧平滑过度,所述的桶体的前圆角的圆弧半径为R80-90,桶体四边弧形的圆弧半径为R2500-6000;在桶体正面的外壳、洗涤桶和脱水桶的壁与壁之间的交点线处至少对应设有二条加强筋,桶体的直边(面)采用1:100-1:500的斜度。目前该专利权仍然有效。
被告宁波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方xx许可,其生产、销售的双桶洗衣机落入了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方xx将其名称为双桶洗衣机,专利号为ZL99121835.3的发明专利许可给被告宁波辰佳电器有限公司实施,许可期限为该专利自2006年6月22日起的有效期内,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
二、被告宁波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方xx专利实施许可费67万元,此款被告于2006年6月23日先支付37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06年7月23日前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10元,财产保全费8020元,合计25530元,由原告方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良宏
审判员陈贤军
审判员王岚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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