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某与某广告有限公司、某市容管理局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8:03:10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2007)徐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阚周香。

被告徐州市伟业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宜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军,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市容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香银。

委托代理人蒋永久。

案由: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阚周香与被告徐州市市容管理局、徐州市伟业广告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市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阚周香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计5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由原告支付525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永军字串8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胡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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