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2007)徐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阚周香。
被告徐州市伟业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宜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军,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市容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香银。
委托代理人蒋永久。
案由: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阚周香与被告徐州市市容管理局、徐州市伟业广告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市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阚周香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计5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由原告支付525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永军字串8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胡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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