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增城市石滩镇三江初溪村东二巷18号居民,住长沙市四方坪四季美景花园6-504。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城丰路22号301房。
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40号农行办公楼内。
负责人李天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安华,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聂剑,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98元,减半收取2699元,由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陈宏时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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