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
合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谢某,男,193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芜湖市燃气总公司退休职工,住芜湖市镜湖区梅莲路3号公寓1单元301室。
委托代理人刘某,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东路。
委托代理人张某,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男,芜湖某锅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芜湖市镜湖区中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芜湖某锅炉有限公司侵犯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0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98元,减半收取4199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长杨皖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王怀庆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枫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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