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规则制度中明文规定,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可以辞退,同时对于绩效考核指标设定时,必须量化的指标,不可以是人为的主观意识的认为不称职,并将此不合格的相关证据白纸黑字打印出来,给员工签名确认。这样在有员工签名认可的前提下辞退员工,才能保证假如劳动争议时企业有证据合法辞退。
绩效考核的原则和标准
绩效考核的原则
绩效考核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既是考核的重要理论依据,又是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考核体系应满足的基本条件。这些原则是:
1.内容规范化原则
绩效考核的科学性来自于考评的规范性和严格性,因此要求全面性和完整性。如通常从德、能、勤、绩等方面来考核,同时要求各项考核指标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2.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考核能否做到客观公正,是绩效考核是否具有权威的重要前提。因此,首先要求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设计科学,其次要求考核过程体现民主和透明,考评人员能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
3.全方位考核原则
员工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往往有不同的表现,另外在不同的观察者眼里对每个人的感受和评价也各有不同。因此应多方收集信息,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考核。
4.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个人和企业组织改进绩效,不是为了考核而考核。因此要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奖惩、晋升等紧密结合起来,并为制定下一阶段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改进目标提供依据。
绩效考核的标准
绩效考核的标准是对员工绩效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监测的准则。用来评比考核员工的标准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考核手段可以把考核标准分为定量和定性标准;按标准的属性可以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如对组织目标的理解程度、协调意识、工作努力程度等。主观标准是受人们的判断和感受的影响较大,在企业中所处的位置越高,工作考核时涉及的主观标准比例就越高。客观标准,如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出勤率、事故次数等。客观标准常常是具体的、明确的衡量尺度。
绩效考核标准制定科学与否,对考核结果的关系很大,因此要求考核标准体系具有完整性、协调性和比例性。所谓完整性就是各种标准相互补充,扬长避短,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协调性是各种标准在相关的质的规定方面的衔接,要做到相互一致和协调。比例性则是指各种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数量比例关系,它反映了标准体系的统一性和配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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