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两种,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军人离婚具体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比如张某(男,现役军人)与陈某(非军人,女)结婚后夫妻经常闹矛盾,不能生活在一起。陈某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受理案件的法院是陈某住所地的法院。
涉及军人离婚管辖的规定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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