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离婚需要的条件如下: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军嫂离婚会犯法吗
军嫂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可以起诉要求离婚。一般情况下,没有军人丈夫的同意,军嫂作为军人的妻子,不能起诉离婚,即便成功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候,也以教育为主进行调解。但当军人出现下列重大过错时,军嫂可以提出离婚诉讼。1、丈夫重婚或者是婚后与他人同居;2、对军嫂实施家庭暴力,有虐待遗弃亲属行为的;3、参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的恶习,且屡教不改。其余情况下,军嫂是不可以自由的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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