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虽然存在一定的限制但目前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时间上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离婚方面,军婚跟普通婚姻是有区别的,男女双方属于普通婚姻的,即使有一方不同意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而军婚不一样,只要军人不同意离婚,并且军人不存在重大过错的,就无法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军人的配偶想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同意离婚的,夫妻双方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我国目前对军婚采取的是保护措施,重点保护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这里的军人只包括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不得按照军婚处理,只能按照普通婚姻进行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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