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从11月开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内蒙古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从11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
据了解,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4个档次。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1050元/月上调为12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9元/小时上调为10.2元/小时;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980元/月上调为11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3元/小时上调为9.3元/小时;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900元/月上调为10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6元/小时上调为8.5元/小时;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820元/月上调为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9元/小时上调为7.6元/小时。
内蒙古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内蒙古各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为了解掌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内蒙古决定从今年起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要求各盟市每年上报两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从2010年起,内蒙古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至少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从2011年起,内蒙古全面实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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