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四川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4次调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3档,分别是每月1260元(每日57.9元);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而调整后的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每小时13.2元、每小时14.4元、每小时15.7元。
此次调整,是内蒙古自治区在去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上调了140元。其中,一类地区包括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两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3元;二类地区包括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5元;三类地区包括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7元;四类地区包括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0.9元。
根据要求,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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