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不是由疾病确定的,不论是什么疾病,只要医生认为应该休息,休息就要核定医疗期。医疗期是按照本人的工龄确定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一、哪些病可以长期休病假
可以长期休病假的有癌症病人、尿毒症、严重心血管病人、严重职业病、严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病休是我国对于员工病假薪资有医疗期的规定,伤病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医疗期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第一年为三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除非员工过错,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对于员工伤病的保护。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如何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的规定:职工患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应当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来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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