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劳动诉讼案例
2009年7月,湖北省某县某皮鞋制造工厂与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工厂派遣20位劳动者。劳动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与供电局员工同属一个单位,做同样的工作,但劳动报酬只是同等岗位制造厂员工工资报酬的80%。2010年10月,派遣期限届满,制造厂将20名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2010年11月,20名劳务派遣工共同商议之下,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人提出万一制造厂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只说是劳务中介推荐该怎么办呢?最终经过商量,大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某皮鞋制造厂按照制造厂职工的标准补足其工资差额。那么这些劳动派遣工的请求能否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呢?
律师观点:
本案中需要解答派遣员工的两个问题,一是劳务派遣和劳务中介的关系,二是明确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待遇问题。
首先,律师认为劳务派遣不同于劳务中介。其根本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本案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相互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其次,今年(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
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派遣实则是一种“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的新型用工机制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给付请求权;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就本案而言,20名被派遣劳动人员应当享有与制鞋工厂员工同工同酬的待遇,而20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只是同等岗位员工工资报酬的80%。工厂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六十三条有关规定。应当补足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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